推出近半世紀的丁屋政策首度遭司法覆核挑戰,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決書,裁定申請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部分勝訴,指三項申請建屋的方法中有兩項屬違憲,包括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只有按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私人土地建屋一項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按高院的判決,可建丁屋的私人土地將會愈來愈少。
法官表示,考慮到政府或新界鄉議局或會提出上訴,決定暫緩執行判決半年,並促請與訟各方在二十一日內提交書面陳詞,再就案件頒發命令。
目前只有申請人一方表明會上訴,政府和鄉議局都表示要先研究判決書和諮詢法律意見,再決定是否上訴。發展局在考慮是否上訴期間,會暫停接收兩項被裁定違憲的興建丁屋方式申請,並會暫停處理已接收的相關申請。發展局又表示,法庭今次判決,不代表過往批出的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建屋申請不合法。鄉議局聞說目前有逾萬宗丁屋申請在排期等候政府審批,但未知當中有多少涉及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建屋申請。
法官指出,丁屋政策使非原居民和女性分別因其社會出身和性別而受到歧視,表面上已牴觸《基本法》、《人權法》和《性別歧視條例》,政府和鄉議局的主要抗辯論點是丁屋政策屬《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當中關鍵的是「傳統」和「合法」的含意,「傳統」一詞是指追溯到英國於一八九八年租借新界時已存在的新界原居民習俗,而「合法」則是一個形容詞,表達第四十條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是合法的,而不是指要符合一八九八年時的清朝法律。
法官認為,證據顯示,英國租借新界時已有在新界建屋的習俗,建屋者得到鄉村父老的同意,便可在村內建屋,但不用向清朝政府或地主取得批准,而港英政府明白到新界有該種習俗,約於一九○六年批准以免費牌照方法建屋,雖然這種方法隨時間而在細節會有改變,但這屬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因此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
就私人協約批地方法,法官指出,港英政府約於一九○四年推出該政策時,並非因為新界人當時已有該項權益,而是要解決他們的住屋需要,這只是一項普通的政府土地行政措施,並非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法官又裁定換地建屋方法也不是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另外,申請人曾表示,由於政府多年來對取消帶有歧視的丁屋政策一直「議而不決」,他們為取消歧視和特權而提出今次訴訟,但政府和鄉議局卻質疑他們不具備提出今次訴訟資格和有延誤情況,要求法庭駁回他們的司法覆核。法官昨指,丁屋政策令申請人因其社會出身受到歧視,他們具備資格提出今次訴訟,雖然郭卓堅和呂智恆有延誤,但今次訴訟有助確定正確的法律觀點,加上法庭日後頒發命令時,可考慮判決不具追溯力,令判決前已獲批的丁屋不受影響,法庭不會因此以延誤而判他們敗訴。
案件編號:HCAL 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