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丁屋政策又名「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一八九八年前「新界」屬中國政府管治,鄉村土地持有人可在耕地或荒地上興建屋宇,但隨着英國在該年與滿清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九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土地九十九年,「新界」始被港英政府接管。由於當年遭新界居民反抗,為了緩和鄉民情緒,在一九七二年實施「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以協助原居村民改善居住環境,加強社區凝聚力。直至九七年回歸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仍一直沿用。
丁屋政策下,年滿十八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幢不超過三層,並且不得高於約八米,有蓋面積則不得超過七百平方呎的小型屋宇自住。現時全港共有六百四十二條認可鄉村,政策實施以來,地政總署已批出超過四萬宗小型屋宇申請。
現時興建丁屋有三個途徑,若村民擁有私人農地,可免費申請建屋牌照在私人土地上興建小型房屋,毋須補地價;亦可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若沒有農地,村民可要求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並給予地價優惠建屋。如以免費申請建屋牌照及以換地方式興建小型屋宇,一般受制於五年的轉讓限制,私人協約方式建屋則受制於永久的轉讓限制。如若要在轉讓限制期內轉讓業權,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限制條款,並繳付土地補價及行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