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壹週刊》(下稱《台壹》)去年三月拍攝女星林志玲在台北文山區香閨的照片,林因私隱被侵犯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案件,法官認為《台壹》為刺激銷量,侵犯他人私隱,判該刊總編輯等人須連帶賠償林志玲八十萬元(新台幣‧下同,約廿一萬港元),案件可上訴。有學者認為,《台壹》經常以偷拍的方式及誨淫誨盜的報道以刺激銷量,有違傳媒操守,而數十萬元的罰款亦未必具阻嚇作用。
去年三月十一日,《台壹》陳姓記者在林志玲住所對面的山坡空地上,用攝錄機拍攝林志玲家中的情況,同月二十一日,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題刊出照片。林志玲認為家中的生活遭偷拍,個人私隱被侵犯,控告《台壹》總編輯、副總編輯和記者,求償一千萬元(約二百五十九萬港元)。
《台壹》辯稱,拍攝地點在馬路旁邊,且是林志玲自行靠近露台,不算侵犯私隱。但法官認為,記者使用高畫質攝影機拍攝,可以在黑暗中捕捉影像,而林志玲在住所從事一般居家活動,並不希望生活遭媒體揭露。
法官又認為,《台壹》為刺激銷量、廣告牟利,選擇了冒着侵犯他人私隱權的法律風險而報道,故判總編輯、副總編輯和陳姓記者共同侵犯林志玲私隱權罪成。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是次涉事的《台壹》記者及編輯均是知法犯法,明知偷拍會侵犯私隱,亦未經當事人同意,做法實屬違反道德。他又指,台灣在保護民眾私隱方面較香港全面,但認為今次的罰款未能達到阻嚇作用,難以防止《台壹》繼續以色情、誨淫誨盜的報道及偷拍方式刺激銷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