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 李家超冀各方平衡看待

【本報訊】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容許與其他沒有長期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透過一次性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在電台節目強調,條例明文規定屬於政治性質的犯罪不會移交。對於修例建議在單次移交安排下剔除九項罪行,李承認社會有觀感認為政府只聽商界意見,但認為有人未必平衡看待事件,他會盡量解釋。

指政治犯不會移交

李家超指,若以「政治包裝」訛稱涉及其他罪行,條例亦列明若可能因為一個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人身自由受限等亦不會移交。他強調,移交逃犯的前提是要符合「雙重犯罪」,一旦所屬罪行應用於本地不屬犯法,都不會移交。他又稱,律政司會是第一個把關人,檢視案件是否值得或適合去做,否則不會處理移交逃犯請求。

李透露,過往律政司至少拒絕八宗未與香港簽訂長期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提出的逃犯移交請求,即使有長期協定的國家,亦有六宗個案由於證據不足或不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未達成逃犯移交的安排,有一宗個案則因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疑犯獲得釋放。他強調,不應把今次修例的個案形式與內地磋商的長期協定混為一談。

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接受電視台訪問時指有關修例剔除的九項罪行情況可以很嚴重,質疑為何可剔走;又指判監逾三年的罪行才可引渡的門檻非常低,加入條文沒有意義,他對兩項改動感到奇怪。他又指修例之後,香港法院只能判斷申請個案有否跟條例做,無權質疑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決定,擔心疑犯會被引渡去法制落後的地方,對疑犯權利及自由可能毫無保障。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