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一六年大年初一及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四名被告分別被控暴動及煽惑非法集結等七罪,四男五女陪審團昨於高院退庭第三日,惟商議了十一小時仍未能作出裁決,法官在昨晚八時半着他們先行休息,今早繼續商議。期間陪審團曾就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控罪元素提問,要求法官作出指引。
陪審團昨透過「傳紙仔」詢問兩條問題,首先是有關第四被告容偉業涉及非法集結罪之法律指引。該控罪指出被告所作出的行為,需要有意圖導致在場人士害怕,陪審團遂問這是指被告「想」導致人害怕,抑或即使被告的行為是無心,但仍導致他人害怕,便已證明了罪行元素。法官指最重要是需肯定被告的行為是有意圖去令人害怕,若果是無心之下卻令人害怕則不足夠。
第二條是有關容偉業面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均提及「夥同」,分別是非法集結指容即使沒有親身參與,仍可和其他人夥同犯案,及暴動罪指容夥同他人使用暴力,兩個「夥同」有何不同。法官指毋須理會這兩個「夥同」是否有分別,只須參閱控罪中所指出的意思便可。
四名被告依次是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及容偉業。四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砵蘭街參與暴動。容偉業另單獨被控六罪,包括三項暴動、一項煽惑非法集結、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襲警罪,控罪指容分別在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暴動;並在砵蘭街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襲警。
案件編號:HCCC 408,408A/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