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聖公會諸聖座堂教友黎驍敏向退休牧師曾繼才及其家人追討物業及欠款之案件,主審法官林定國在案件審訊中途收到一名女大律師同業兼教會高層發出的「關切」電郵,他之後在本周二決定應原告要求避嫌終止審訊。林官昨就避席一事頒發書面決定理由,指事態發展令他失望挫敗,他雖不情願放棄案件,但為維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仍必須作此決定。
法官承認,因與訟各人年事已高,他起初不願意在審訊已完成大半之時下令從頭再審令案件延誤,但在聽取律師陳詞再考慮後,他同意自己亦是凡人,可能不自覺地受到影響。他強調作此決定比判案更困難,今次基於他無法控制與預計的事態,令他無法協助與訟雙方解決紛爭,他感到失望及挫敗。
法官根據案例原則,代入旁觀者角度設想對事件的觀感。首先,發電郵者是女大狀和座堂領導,她指座堂聲譽受到傷害,旁人會覺得她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法官會更重視其說話;其次,她在電郵中評論案情及涉案者品格,這會令人覺得她是告訴法官對被告的指控不公平正確;最後,女大狀表示希望協助調解,以免與訟雙方與教會尷尬,這會予人她督促法官促成和解,或在作判決時減少對涉事者的尷尬評論的印象。總括而言,旁觀者會對法官會否受影響而存在合理關注,因此案件必須換官重審。
法官表示,法庭必須維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信心是建基於公眾對制度的觀感,因此其內涵和形象同樣重要,故公義必須在人前彰顯。所謂公義,並非一宗案件誰勝誰負,而是建基於法庭在獨立和不偏不倚下,按法律與證據作判決。如法庭有偏頗之嫌,公眾信心必受損,而觀感一旦建立便難以消除,就算法官再三承諾不偏不倚,亦只是自說自話。
案件編號:HCA 14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