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吳麟光聲稱「炒燶樓」致經濟困難,更遭稅務局扣糧抵債,遂向三名下屬借貸七萬,但只有一名肯借,廉政公署去年接報後將他拘捕,被告早前已在東區法院承認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罪,裁判官指被告的報告正面,決定按照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五十三歲被告吳麟光,事發時為海務及離島區分隊主管,月入約八萬元,報住山頂白加道的公務員宿舍。他承認於前年三月至五月期間,未取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下,先後向三名下屬索取共七萬元貸款。控方案情指,被告事發時為海務及離島區分隊主管,他在一二年開始因物業投資失利出現經濟問題,一七年稅局決定扣起被告薪金,以填補未繳交的稅款,被告因陷入嚴重經濟困境,遂向同區的兩名消防隊目及一名總隊目借款共七萬元。
其中兩名事主拒絕借錢,其直屬下屬、即總隊目則借出一萬元,被告亦於事後還款。廉署於去年九月接報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財困犯案。裁判官早前指,被告認罪初犯,唯一借錢給他的下屬已獲還款,眾事主皆沒有實際損失,故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參考,由於報告正面,昨決定按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社服令。
案件編號:ESCC 48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