撐修例移交逃犯 江樂士:目前僅罪犯受惠

【本報訊】港府早前建議修例容許與本港無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地方作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並建議刪除兩條相關法例中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的條文限制。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圖)支持修例,指香港與多個其他國家已有移交協議,但就無與內地、台灣及澳門有此安排,是明顯的不協調,直言只有罪犯才會受惠於此「真空(Vacuum)」。如內地某些地方的逃犯,可利用內地其他部分作為「避風港(safe haven)」,是對刑事司法的蔑視,認為情況不應容忍。

江樂士回覆本報查詢時指,中國不同部分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其實早有需要,因為缺乏有關安排會破壞執法的有效性,故歡迎保安局是次建議。江樂士續稱,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李少光及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任內都曾處理過相關問題,但最終均無下文。

稱有在澳門犯罪者來港避責

他又指,有在澳門干犯嚴重罪行的人,只需要來到香港就可以逃避刑責,而港男在台灣涉謀殺女友一案,嫌犯亦不能被移交至台灣接受審訊,他認為會影響香港作為不容忍罪行的地方的聲譽,亦會令內地其他地方產生香港不能把罪犯懲治的印象。

江樂士指出,一九九七年之後,即使內地與香港並無移交逃犯協議,內地仍移交了約二百名刑事疑犯至香港,香港理應感激,然而反過來,香港不可交犯予內地,則會令內地的執法機關感氣餒,又指如果世上其他國家都可以移交逃犯予中國,而香港不可,實屬可悲。

對於現有僵局,江樂士認為必須打破,保安局的建議正是重要的第一步,有助修正現有的不正常,又指「移交」是由法院作出最終決定,這亦是對嫌犯的保障。另外,逃犯只能因為牽涉最高刑罰可判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四十六種特定罪行而被移交,相信法院在作出決定時,會考慮國際間認可的移交逃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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