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老院舍擬須設駐院護士

【本報訊】社會福利署「檢視院舍實務守則及法例工作小組」昨晨開會,身兼工作小組成員的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會後表示,議程討論院舍人手及持牌人規定,小組達成一項共識,院舍必須安排駐院護士,每日八小時駐院,以照料長者、管理藥物及訓練護理員等;但六十人以下院舍可以護理員代替。至於物理治療師、社工等人手比例編配仍在討論階段。

邵指本港逾八成院舍屬高度照顧類別,工作小組同意修訂法例,規定每間安老院舍及殘疾院舍均要護士長駐,由於政府及業界指護士成本高,豁免細規模院舍可以護理員代替。現時院舍非核心時間護理員人手是一人對六十名長者,政府建議調整一對四十名長者,他及民間團體永別劍橋康橋工作小組建議一對二十長者,仍要時間討論。

規定以個人名義持牌 增問責性

另外,小組昨首次討論院舍持有人規定,邵表示,食肆牌、酒牌及麻雀館牌都要牌照持有人負責,故院舍必須以個人持牌,不能容許以公司名義持牌,以加強問責性。另一立法會議員成員張超雄指,已經完成草擬私人草案,並取得律政司的立法許可證,將盡快提交至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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