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尿袋」出售前毋須通過安全測試,議員批漠視市民安危。本港現時未有將「尿袋」列入電器產品之列,故不受《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監管,只受《消費品安全條例》作一般安全規管。兩條例的其中一個最大分別,是前者規定供應商須確保家庭電器產品在推出市場前,均須已獲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後者則未有硬性規定產品在出售前,須進行任何安全測試。
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批評政府忽視對「尿袋」的監管,令市面上的「尿袋」質素良莠不齊,危害市民安全。她促請政府收緊法例,並倣效台灣及新加坡等地,強制供應商在推出產品前,進行並通過安全測試。同時,海關亦應加強巡查,以免質素參差的「尿袋」流出市面。今次意外後,相關部門人員應即時檢查同型號、甚至同一製造商的產品,以免意外重演。
鑑於不少「尿袋」起火甚至爆炸的意外,均是因市民通宵充電所致,黃建議政府加強宣傳教育,讓市民了解為電子產品充電時應注意的事項,消費者亦應選擇信譽良好的品牌,切忌貪便宜購買來歷不明的產品。
海關發言人表示,一般在香港供應給私人使用的消費品,包括外置充電器,其產品安全受《消費品安全條例》所規管。根據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供應的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即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有關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海關會不時就各類消費品進行巡查和安全測試,確保符合一般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