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去年七月一日聯同一批社運人士遊行到舉行升旗禮的金紫荊廣場示威,途中遭人包圍及襲擊,警員將黃拉上警車並鎖上手銬帶走。黃之鋒認為警方當時的行為屬襲擊及非法禁錮,為此向警隊索償四萬五千港元,案件昨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裁決。審裁官指黃之鋒並非可信證人,並認為警員是為保護黃才為他鎖上手銬,以免他傷及自己和他人,故警員是採取了合理武力,裁定黃敗訴兼向代表警隊的律政司付訟費八千零六十二港元。黃之鋒聞判後庭外表明將會上訴,他對於審裁官全盤接納警員證供感到失望,又對「上手銬代表保護」之說法感到匪夷所思。
暫委審裁官何世文於裁決時指,他接納警員證人所述,黃之鋒當時被警員移離現場期間不願合作、激烈掙扎,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警員是為維持社會秩序及避免混亂惡化,才行使警權採取合理武力將黃帶離現場。
案件編號:SCTC 2657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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