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批「眾志」成員戴上哥斯拉頭套,在港鐵車廂內邊行邊唱被惡搞的國歌,騷擾乘客,還將此放上Fb直播自鳴得意。他們聲稱,國歌法阻止市民對國歌表達不滿,「就連當成兒歌咁唱下,大家聽完一齊笑下都可以畀人話係唔夠莊重有機會入罪,係一條扼殺表達自由嘅惡法。」
「眾志」的劣行已涉嫌違反港鐵附例等法例,有關方面須予以追究,而事件反映國歌法必須盡早立法,以遏止反對派抹黑國歌法,煽動白色恐怖,攻擊中央政府。
「眾志」此舉首先違反港鐵附例,包括「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港鐵理應追究這些滋事者的責任。除此之外,「眾志」還可能干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以及《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一旦定罪,分別可處罰款五百元或五千元、監禁三個月或十二個月。再者,「眾志」這一干人搞事卻戴頭套遮掩真面目,如此作賊心虛,是典型的「又要威又要戴頭盔」。針對蒙面或戴面具遮掩罪行的現象,港府是時候要為「蒙面法」立法,不能繼續讓此等人繼續逃避刑責。
終審法院在侮辱國旗案的判決中,清晰表明言論與表達自由並非絕對,而且國旗與國歌同是國家的象徵,即使市民不滿政府施政,亦都不能侮辱。「眾志」騷擾乘客,甚至侮辱國歌的行為既違法亦可悲,純粹為了製造恐慌以及抹黑國歌法,必須要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