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確定案發時間
控罪指被告陳健敏(三十八歲)於一三年一月至十一月期間,與當時十五歲的女童X非法性交。裁判官裁決指,X在同年十一月生日後,已年滿十六歲,故控方須證明X是在生日前與被告性交。裁判官指,X供稱案發時是暑假,即約七至九月,又指她暑假時已決定輟學,且在手臂上紋身,故對日子印象深刻。可是為X紋身的師傅卻指,根據他手機通訊紀錄和Facebook發貼紀錄,X其實是該年十月中才找他紋身。裁判官接納紋身師傅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證供削弱了X有關案件何時發生的供詞,由於法庭無法確定性交的時間,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 11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