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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 蘇嘉豪罰款逾4萬元

【本報訊】澳門立法會議員蘇嘉豪涉及的刑事案件在初級法院宣判,原被控一項加重違令罪,法官張穎彤改判蘇嘉豪觸犯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判處一百二十天罰金,以每天三百四十元計算,合共罰款四萬零八百元。

同案首被告,案發時為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的鄭明軒,亦同樣被改判觸犯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同樣被判處一百二十天罰金,每天罰金則以二百三十元計算,合共罰款二萬七千六百元。

蘇嘉豪及鄭明軒涉嫌於一六年五月遊行後,在特首官邸外非法集會,因沒按警方指示離開,兩人原被控觸犯加重違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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