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衣櫃藏屍案:倘受挑釁失控被告應判誤殺

港龍空姐陳曼儀一三年遭前男友扼斃藏屍衣櫃案,主審法官邱智立昨開始指引陪審團,預計陪審團今日退庭商議裁決。法官向陪審團表示,被告莫俊賢開審前已承認誤殺罪,陪審團要決定的關鍵問題是他行兇時有無意圖殺害或嚴重傷害死者,如果沒有便應判誤殺。另外,就算被告有殺人或嚴重傷人意圖,但若死者當時的言行具挑釁性,且足以令一個正常人失控,陪審團亦應判被告誤殺。

須考慮動手時有否殺人意圖

法官指,本案的謀殺罪牽涉三大要素,首先要確定被告捏死者頸的行為是蓄意為之,第二是決定其行為合不合法,如首兩項都是肯定的話,最後就要決定被告動手時有沒有殺人或嚴重傷人的意圖。法官指被告符合首兩項元素應無疑問,要操心的應是最後一項。

法官扼要重複被告舊同學曾善賢的庭上證供,表示控方試圖使用曾的證供,來證明被告有預謀殺人。至於辯方則在結案陳詞強調,如被告真有預謀,其行為便不會如現在般,例如不會留港數日才離開。法官指,陪審團在考慮被告企圖時,這些因素都應該考慮,但強調,就算被告真有向曾說「上次已經想殺佢(死者)」,亦不一定代表他今次行兇時有意圖殺人。

證供不準確疑點利益歸被告

法官續稱,就算被告有殺人或嚴重傷人意圖,若他是在受死者挑釁下被激怒犯案,亦要將其罪責減至誤殺。他向陪審團提供這辯護理由的法律定義,是死者所作出的挑釁行為或言語,須足以令常人霎時失控。陪審團要先考慮,死者是否有如被告自辯所述般挑釁被告,令到被告激動失控。

如果被告確有被激怒的話,下一步就要考慮一個與被告相同年齡性別的人,會否同樣被挑釁至失控殺人。如果會的話,就要判被告僅誤殺罪成。另外,法官又指本案在四年多前發生,證人的證供或會因事隔久遠而不準確。他提醒陪審團,就算他們認為此情況是由被告潛逃引起,仍要將證供不準確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案件編號:HCCC 24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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