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科名醫陳以誠九年前涉不當處理十四個月大男嬰手指傷口,令他一截右手無名指壞死需切除。醫務委員會審議十一日,昨日裁定陳以誠兩項專業失德罪成,分別判除牌三個月,分期執行,即合共除牌半年,不獲緩刑。陳以誠表示將與律師商討會否上訴。男嬰父母亦有到場旁聽,沒有回應傳媒提問。醫委會聆訊案件最長的是十二日,今次可算是近年最長的一次聆訊。
辯方求情時表示,陳以誠執業多年,期間考取多項專業資格,對社會有建樹;又指陳對事件感到悲傷和難過,事件亦在其行醫生涯留下污點。
醫委會暫代主席麥列菲菲於聆訊會場外表示,今次沒有向陳判處緩刑,是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被告重犯機會。她又指過往有醫生被永久停牌,今次罰則不算最嚴重,重申醫委會聆訊是為了保障公眾,並非懲罰醫生。對於今次個案聆訊長達十一天,她認為個案內容簡單,但涉及複雜法律程序和行政安排,延長處理時間。
男嬰父母過去兩度向醫委會投訴遭拒,麥列菲菲指醫委會是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文件處理個案,投訴人不滿可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醫委會重新考慮個案,「香港有法治,無人可以隻手遮天。」
案情指,十四個月大男嬰於○九年割傷右手無名指後接受陳的治療,陳以皮膚黏合劑「Dermabond」治療,惟男嬰其後手指組織壞死,需要截除一節。判詞指出,有照片顯示男嬰傷口包紮並無為指尖預留空間,難以觀察手指血液循環;陳以誠亦無提醒男嬰父母留意男嬰傷口血液循環,裁定他沒有妥善處理男嬰傷口。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涉及陳以誠於保險表格聲稱當年八月十日及十二日曾為男嬰縫針。醫委會接納陳以誠以「縫針」字眼表示使用皮膚黏合劑,控罪不成立;但指陳報稱在十二日為病人另一傷口縫針,實際並無其事,寫法「有意誤導」,因此罪成。
男嬰父母於一○年及一三年先後兩次向醫委會投訴陳以誠,均遭醫委會初步偵訊委員會拒絕處理。男嬰父母其後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醫委會去年九月重新展開紀律聆訊,及後因法律文件問題暫停,並於今年一月續審。男嬰父母期間興訟向陳以誠索償,陳以誠在民事索償案中承認治療事主疏忽,法庭判陳向男嬰一家三口賠償共一百九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