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9人煽惑控罪爭議下月判

【本報訊】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九名人士,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共六項罪名,案件昨繼續在西九龍法院預審。辯方動議撤銷第三控罪,指該控罪指控被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的元素違憲,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下月十三日,屆時法官除會就這項法律爭議作裁決,亦會決定是否將案中被告黃浩銘及李永達的控罪分案處理。

九名被告依次是戴耀廷(五十二歲)、陳健民(五十八歲)、朱耀明(七十三歲)、陳淑莊(四十五歲)、邵家臻(四十七歲)、張秀賢(廿三歲)、鍾耀華(廿四歲)、黃浩銘(廿八歲)及李永達(六十一歲)。

辯方申請撤銷的第三控罪,指稱佔中三子與另外四名被告,即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及鍾耀華,於二○一四年九月廿七日及廿八日,在金鐘添美道煽惑該處出現的人再去煽惑其他人非法阻礙添美道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對公眾造成妨擾。

代表佔中三子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煽惑他人煽惑」的控罪元素違憲,涉及雙重刑責,邏輯上更可出現三層、四層煽惑,甚至荒謬到可伸延至無限層次的煽惑。控方未能證明出現在添美道的人的身份,更遑論要證明被告煽惑這些人煽惑其他人阻路。

上訴庭曾駁回相關案例

控方回應並舉例指,甲煽惑乙煽惑丙再去煽惑丁,控方只需證明甲煽惑乙,乙再去煽惑其他人,不管之後再有多少層次的煽惑,控罪都是合適的;此外在普通法系的確存在「煽惑他人煽惑」的控罪元素,上訴庭曾處理相關案例,該上訴最終亦被駁回。

案件編號:DCCC 48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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