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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警員洩密案 廉署記錄訓示資料 靠個人判斷

【本報訊】兩名男警於一四年間把該年發生的一宗黑幫謀殺案之機密資料涉嫌洩露予一名男商人以收取報酬案,昨於區院續審。控方傳召本案的案件主管,即廉署高級調查主任龍浩恩作供,就目標人物的相片事後銷毀,以及廉署人員未有在記事冊內記下監視細節等事作出解釋。

認可減少工作量

龍浩恩供稱,於一三年年尾至翌年年初,就本案的目標人物從入境處獲得相片及相關資料而進行秘密監視前,會複製目標人物的相片,然後把複製本派予參與的調查人員。龍表示,行動後他會收回複製本,鎖入櫃中保存。當涉案人士被捕後,便沒有再保留該些複製本,已用碎紙機碎掉。

龍又指,沒有指示同事要在記事冊內記下每次訓示的日期及資料等;而在廉署工作達十六年的龍,自己亦沒有習慣記錄這些訓示事項。法官問,廉署這種做法似乎與警方不同,查問廉署這種做法是否有好處,是否可「減少工作量」,龍回應:「呢個角度睇,係!」在辯方盤問下,龍同意廉署人員在記事冊上記錄甚麼事項視乎該人的取向,「好靠同事嘅judgement(判斷)」。但龍指,若涉及重要證據,則會吩咐同事記錄在記事冊上;若知道有同事行動後不記下任何事項,他會向同事了解。

案中被告依次是警員李潤福(四十七歲)、警署警長葉國良(五十歲)及商人洪偉明(四十六歲),同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案件編號:DCCC 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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