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地方接受打賞不違法?收白花花的鈔票和大封利是,成為大媽歌舞團在街頭表演的一大誘因,惟有法律界人士指法例無列明打賞行為屬非法,因為對方是自願給予,接受者亦非主動要求酬勞,故建議政府採取發牌制度,規管街頭表演人士及團體,以及相關表演活動。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若要構成買賣行為,最重要是有貨物提供,而行人專用區是容許藝術表演,「佢哋唱歌,有人肯畀錢,只可視作打賞,好難用非法擺賣嚟告佢哋。」但他又指,政府應監察現時行人專用區的情況是否已變質、有違起初成立的原因,並適時推出發牌制度,去規管街頭表演人士、團體及有關表演活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如「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三個月或罰款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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