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南亞人蛇「滾滾來」,抵港後即「舉手」申請免遣返聲請,政府去年修訂法例大幅提高偷運南亞人蛇來港的罰則,新例於去年五月起生效後,人蛇及聲請數字下降,今年四月就有首宗引用此例而成功檢控的案件,負責駕駛舢舨兼充當領隊的巴基斯坦籍人蛇被重判。對於法例收緊後仍有不法之徒協助偷渡,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認為可從兩方面着手改善,在立法層面而言,政府可於相關法例上再加強罰則,提高阻嚇性,而在執法層面上,劉建議有關部門可多與各地執法部門交換情報,建立完善情報網絡,主動出擊阻截人蛇,雙管齊下杜絕人蛇湧港。
以往法例將無出入境許可的內地人、目前或先前居於越南或澳門,以及曾到過澳門的人列為「未獲授權進境者」,偷運該三地人蛇來港的蛇頭,可被控以與「未獲授權進境者」相關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和罰款五百萬元。然而,對偷運其他國家,包括非華裔人蛇來港的蛇頭,只能控以罪名較輕的「協助或教唆非法入境或非法留港」,最高刑罰僅為監禁三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
鑑於近年大批南亞人蛇經由內地偷渡來港,政府於去年五月修例,將「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定義擴展至包括巴基斯坦、阿富汗、孟加拉、印度、尼泊爾、尼日尼亞、斯里蘭卡及索馬里共八個國家的人蛇,即安排上述國家人蛇來港的蛇頭,同樣可控以「未獲授權進境者」相關罪行。
新例生效後,今年首季共有二百一十九名非華裔非法入境者自首或被截獲,較去年同期的九百八十名減少百分之七十八;免遣返聲請方面,入境處今年首季接獲五百六十五宗聲請,較去年同期的一千一百五十七宗減少百分之五十一。
不過,仍有不法之徒為收取偷渡費,冒被重罰的風險偷運人蛇來港,去年五月廿五日,巴籍人蛇充當領隊及舵手,接載其廿四名同鄉偷渡來港,在進入香港境內時被水警截獲並拘捕,巴籍船長首被控「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被重判入獄五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