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泊車爭位 將六旬漢毆成植物人 貨車司機判監22月

六旬漢去年十月駕駛其七人車至旺角弼街時,把七人車停泊在貨車車尾,貨車司機有感上貨被阻,於是與他爭執,雙方繼而動武。期間貨車司機連環出拳追擊六旬漢至倒地後,之後再補多一拳。六旬漢被打至倒地不起,不省人事,事後頓變植物人。貨車司機早前就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區院昨裁定被告該罪不成立,但傷人罪成,判被告入獄廿二個月。女法官直指在同類案件中,本案事主的傷勢是她為官以來見過最嚴重的,須予以嚴懲。

被告馬海權(卅九歲)是涉案貨車司機,早前已表示願意承認傷人罪,但否認較嚴重的意圖傷人罪。法官裁決時認為雙方在爭執期間,被告一時氣憤才動武,未能肯定被告當時有意圖令事主受嚴重傷害,故裁定其意圖傷人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事後已感後悔,及願向事主家人作出賠償。被告在家人及同事眼中都是善良的人,只能說當時忽然出現一發不可收拾的情況,而事主亦非全無責任。

見事主跌倒 再打頭部一拳

法官判刑時,直指事主關德華(六十四歲)與被告年齡相距一段距離,而事主對被告猛烈的襲擊毫無招架之力,並一直後退,當事主跌倒後,被告仍向其頭部再打一拳,終致事主受永久傷害,變成植物人。法官並表示在《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十九條傷人罪中,本案事主的傷勢是她見過最嚴重的,最後以監禁卅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故減至監禁廿二個月。

事發於去年十月十八日,被告與事主因泊位問題起爭執,而當日閉路電視片段,見到被告行往事主車旁時,同事已三度拉開他。後來事主落車,瞬間二人雙手揮動,事主不斷後退至倒地,被告亦緊追事主,過程僅數秒。警員到場時,事主已倒地不省人事,把事主送院救治。事主之後要開設氣管造口,由鼻胃管餵食,並昏迷至今。

案件編號:DCCC 52/201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