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共犯 幕後推手 不在現場亦可入罪

前年7月28日中西區暴動案,去年經審訊後,區院法官郭啟安裁定案中3名被告全部無罪釋放。律政司其後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法律問題提交上訴庭,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但不要求上訴庭改判,是自1997年回歸後首次引用該例。上訴庭昨天頒判詞,裁定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而入罪與否不一定與被告是否在犯罪現場有關,更指出透過社交媒體發放訊息鼓勵他人參與;為示威者提供資金或物資;在犯罪現場附近把風;駕車接送示威者逃離現場,均可能跟主犯一樣,需負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刑責。

3名被告包括:湯偉雄和杜依蘭夫婦、女學生李宛叡,他們都不是在當日暴動現場被捕,經審訊後無罪釋放。律政司早前已表明,今次上訴不會要求上訴庭推翻原審判他們無罪的裁決,只是希望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以便應用到日後涉及相關控罪的案件。

上訴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控罪,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及安全,如果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該兩控罪的案件,則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真空,立法機關也沒理由將夥同犯罪的原則排除,令控方失去有用以及實際的工具來處理共犯。

和平示威不適用 無濫捕風險

上訴庭關注到若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之中,會否構成濫捕的風險,但上訴庭認為,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若不涉及暴力,是不會因該兩控罪而被捕。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都應該及早離場,假若因為當時實際情況而未能離開,純粹身處現場並不會構成犯罪。

上訴庭重申,是否在犯罪現場並非被定罪的先決條件,正如控方指出,現今示威者的分工縝密,包括在海外遙距控制場面的「主腦」、有人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在網上鼓勵他人參與示威、有人在示威現場附近把風、負責幕後運送裝備或武器,甚至駕車接走示威者等,不論是主犯或同謀,都應該負上刑責。

社交平台畀like 恐亦一身蟻

辯方擔心任何人在社交平台上留言、發訊息,又或只是「讚好」,都有可能被視為協助及鼓勵犯罪,影響言論自由。但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假借言論自由鼓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應獲得免責。案件編號:CASJ 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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