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設國歌法 港議員倡引入

【本報訊】內地擬制訂《國歌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按草案規定,如有人惡意修改《義勇軍進行曲》(國歌)歌詞,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將由公安機關處拘留最多十五日。按草案條文的規定,年前曾有球迷在足球賽事中噓國歌以示不滿,行為很可能已觸犯國歌法。有本港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認為本地亦應引入國歌法,但民主派議員則反對,指未見立法需要及擔心易被借機用作政治檢控。

人大常委會提請初審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早在北京舉行會議,提請審議《國歌法(草案)》初審,草案共十五條,在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部分,奏唱必須按照規定的歌詞和標準曲譜,不得修改國歌歌詞,不得採取損害國歌尊嚴、影響國家形象奏唱形式。而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等。

另外,草案亦確立用於演奏的標準曲譜,錄製用於播放的官方錄音版本,亦規定了七類場合應當奏唱國歌,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幕會議、閉幕會議,憲法宣誓儀式、重大外交活動及慶典、重大體育賽事等。

草案同時規定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場合亦不得奏唱及播放國歌,國歌亦不能用於廣告及公共場所等背景音樂。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草案說明時指出,國歌是憲法確立的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制訂一部專門的《國歌法》是十分必要,規範奏唱場合及禮儀等,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提出國歌法可引入本港,以類似國旗法的模式,透過《基本法》第十八條納入附件三引入香港,至於法例細節則透過本地立法處理。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國歌法在內地亦只處於審議階段,質疑香港為何要如此快就進行討論,目前見不到本港成立國歌法的需要,議員羅冠聰就擔心國歌法會令政治檢控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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