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不僅越南人蛇,其實過去兩年大批南亞人蛇瘋狂偷渡來港「舉手」提出免遣返聲請。港府去年針對性修訂法例,並大幅提高「蛇頭」偷運南亞人蛇來港的罰則,最高監禁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新例去年五月刊憲及生效,今年四月出現首宗引用新例檢控並成功檢控的案件。案中巴基斯坦籍人蛇充當機動舢舨船長兼「領隊」,運載另外廿四名同鄉直闖本港大嶼山水域,被水警截獲及拘控,終在區域法院被重判入獄五年三個月。
本港法例一直有界定一類非法入境者為「未獲授權進境者」,安排或協助這類人以水陸兩路偷渡來港,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不過基於歷史原因,法例以往只把無出境許可的內地人、目前或先前居於越南或澳門,及曾到過澳門的人列為「未獲授權進境者」,偷運其他國籍人士來港者,只能被控以協助或教唆非法入境等較輕罪行。
針對近年南亞人蛇經內地湧港,政府去年修例把「未獲授權進境者」定義擴至包括巴基斯坦、印度及孟加拉等另外八個非華裔偷渡客主要來源國,而首宗引用新例檢控的個案於今年四月五日定罪,廿七歲巴籍男被告被控於去年五月廿五日,在港協助廿四名南亞裔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境內的旅程,另因同日在港身為案中舢舨舵手,無合理辯解下危害該舢舨所載的其他人安全,即船上沒配備滅火及救生裝置等,遂被另控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法庭當日判處被告入獄六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