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一歲主婦前年在長洲家中照料她三個月大的初生男嬰時,疑不堪對方嚎哭令她煩擾下而施虐,包括抱起兒子用力搖晃、再拋向床上,又掌摑並用力搣他臉頰等,男嬰最終死亡。主婦早前於高院被陪審團裁定誤殺罪成,昨被重囚八年。法官判刑時指,無可置疑地任何人成為父母後,均有道德及法律責任保護子女,法庭要就此類性質案件判刑亦感困難,但無論怎樣判刑,亦不能挽回死者生命。法官認為被告並無任何特別求情因素,且虐打兒子亦明顯多於一次,故不予以任何減刑。
被告梁笑芳,並無案底,她被控於一五年八月廿五日在長洲家中誤殺三個月大兒子李汶軒。早前定罪後已遭收押的被告,聞判時表現平靜,一直呆望法官,聞悉重囚八年亦無流露激動神情,只以紙巾抹鼻。從開審至今,一直陪着被告到庭給予支持的三家姐,亦表現冷靜,散庭後則走近犯人檻與妹妹話別。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一個不幸童年,讀書時曾遭欺凌。惟法官反駁指,根據報告,看不到被告的童年有何不尋常,未致需接受治療。辯方又指,被告是意外懷孕誕下死者,現對失去親兒感到內疚,亦令她留下一生不能磨滅的罪責。被告並非暴力人士,只是一時衝動才犯案。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情緒不穩定,建議她需接受心理輔導。
辯方又指案發後,是被告主動叫救護車到場的。惟法官表示,案發時由下午至被告召喚救護車有一段時間的差距,並無人知發生何事,被告聲稱當時替死者進行心外壓;法官認為其實被告可早些召救護車,因愈早施以急救,可能有機會救回死者。
法官並留意到,死者身上是有新傷及舊患,故被告虐打死者,明顯是多於一次。雖然被告稱因死者的哭喊聲令她煩躁,過往亦只曾責打死者「一兩次」。惟被告胞姐向專家透露,被告平均每周「打仔」一兩次,她亦曾向胞姐透露「不喜歡兒子」。
法官引述報告指,被告屬邊緣智力,智商比一般人低,且不能理解事件後果,有情緒問題但不懂得求助,她亦有適應障礙及抑鬱等,故有中度的重犯機會。
案件編號:HCCC 25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