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驗出抓傷手 稱背包遭丟掉

【本報訊】根據法官在庭上披露的資料,本案原告在報稱被毆打後,僅驗出手部有抓傷痕迹,被法官批評欠缺理據要求千萬元賠償。不過,原告在入稟狀中就聲稱,他除被警員毆打,亦指控警員藉機非禮、非法拘捕扣留、侵犯人權。他亦指稱警員在拘捕他時,將他當時帶着的背包丟掉,因此亦要求警方賠償有關損失,並要求法庭下令,要警方向他作出懲罰性賠償。

指路過現場 未參與「鳩嗚」

據原告一方所稱,這次毆打事件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凌晨,在旺角亞皆老街與通菜街交界附近發生。在事發前數天,法院執達主任和警方剛清理被佔領長達兩個月的亞皆老街和彌敦道,但之後數天的晚上,仍有市民聚集在附近街道「鳩嗚」,亦有大量警力在現場看守。原告律師昨在庭上聲稱,原告並不是「鳩嗚」,只是與女朋友路過,準備回家,但突然被現場警員毆打。

原告在入稟狀中表示,他除被數名警員毆打外,其中有一名警員更在過程中大力捏住他的陽具與睾丸,除令他極度痛楚外,亦屬嚴重的猥褻侵犯。他在被打後,遭警方用膠索帶索住雙手拘捕及拘留一段時間。警員在拘捕過程中,將他攜帶的背包丟棄,因此造成其財物損失。

他指涉事警務人員毆打、非禮、拘捕和扣留他的行為全屬違法,等於向他施行酷刑,違反他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護的權利,他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此賠償。除一般賠償外,原告亦要求警務處處長作出加重性及懲罰性賠償。

昨日原告律師並未有解釋,一千二百萬元的索償額是屬於哪種性質。至於其申索項目最終會否獲得接納,就要留待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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