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謀殺「郭靖」案 終院駁回從犯上訴

【本報訊】黑幫「新×安」於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發生內訌,幫內兩個敵對派系在屯門互相廝殺,綽號「郭靖」的十八歲青年郭衍靖身中多刀及被汽車輾過後死亡。警方控告在死者遇襲後才趕到現場幫手的青年陳錦成,陳雖然沒有出手襲擊死者,但因「夥同犯罪」的法律原則,被判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不過,英國最高法院今年初在一宗案的判決中,廢除「夥同犯罪」的原則,陳遂以此為理由提出終審上訴,案件審訊後,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一致裁定不會跟隨該英國案例,駁回陳的上訴。

現年廿三歲上訴人陳錦成,維持謀殺的定罪,翻案無望。根據現時的「從犯」原則,涉及多人犯罪的案件,即使犯罪者沒親自干犯罪行(如謀殺),但若他屬協助、教唆、慫恿或促致該罪行,他亦是「從犯」,屬同樣干犯該罪行。香港之後再引入英國樞密院的「夥同犯罪」原則,即犯罪者原先犯較輕罪行(例如搶劫)時,能預見其他同黨可能會犯更嚴重罪行(例如謀殺),但他仍繼續參與,即使犯罪者沒有親自干犯更嚴重罪行,也同樣要與主犯一樣承擔同樣刑責。

拒隨英案例廢「夥同犯罪」原則

終院法官昨判決指,該宗英國案例本身亦有爭議之處,並引起法律界的討論;若香港一旦廢除「夥同犯罪」原則,而又不引進相應的法律改革,在刑事同謀關係的法律上,便會出現嚴重空白,在舉證上亦有不清晰之處,以及失去靈活性。終院因此裁定夥同犯罪的原則在香港繼續適用。法官續指在本案中,上訴人遵守幫會頭領的命令,帶致命武器到達兇案現場意圖斬死者,均已符合「從犯」及「夥同犯罪」原則,故維持其定罪。

案件編號:FACC 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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