錘扑頭 姦前度17歲女 「爸B」囚80月

無業男子與離婚婦人相戀時,婦人的子女稱呼他做「爸B」,惟二人分手多年後,男子突然叫已值春青期的十七歲「女兒」,上他家取回其母物品時,先用錘仔向她扑頭施襲,繼而將她強姦奪其初夜。被捕「爸B」早前在高院承認意圖傷人及強姦兩罪,昨被重囚六年八個月。法官判刑時嚴斥被告暴力性侵視他如父親的年輕女事主,可以想像她當時所受的驚嚇及惶恐;又指被告聲稱當時是絕望想自殺,卻又性慾高漲,實在是件很惡心的事。

辯稱失控犯案 官:剝奪信任

卅三歲被告鍾春華,被控在今年四月八日在香港意圖使十七歲女事主X身體受傷,以及將X強姦,被告昨聞判後表現冷靜。辯方求情指,被告過往與父親同住,父子情深,但案發時其父身故,令他倍感寂寞且無人傾訴。

加上被告原任職點心師傅,但最終失業,又無錢交租,面對可能無家可歸下,事發時飲酒消愁,因極度失落、沮喪及想自殺下,遂找住在附近的X上門傾訴,終在一時失控下才犯案,稱並非有預謀去侵犯X;被告並透過律師向X及受影響人士道歉。

惟法官黃崇厚不接納辯方說法,法官指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年僅十七歲的X視被告如父親,被告雖無預謀犯案,但卻剝奪了X對他的信任,並把X置於非常危險情況。法官又指X當時關心及安慰被告,他卻惡意襲擊X後再強姦她,對X毫無憐憫,亦可想像X當時飽受驚嚇。

法官續指,當時曾有人敲門,被告仍不讓X離開,可見他堅持要性侵X,更威脅要殺害她。而且被告明知身為處女的X是不願意性行為,期間他無用避孕套,亦不知他有否體內射精,此等不顧後果的行為,可能令X身體受損或懷孕。

X事後有嚴重壓力創傷

雖然X身體無大礙,但是報告指她有嚴重的壓力創傷,因此量刑需考慮事主的受創及保障大眾利益。

案情指事發時十七歲X與卅九歲母親及十五歲胞弟同住,X父母○七年離婚,X母○八年與被告拍拖,被告曾與X一家同住,X稱呼被告「爸B」。期間X與母遷往與被告同一大廈的另一單位,一一年被告與X母關係結束,但大家仍住在同一大廈內。案發當晚,被告先找X母,但X母去了旅行,被告藉詞叫X上他家取回物品。X入屋後,被告喊自殺,又以錘仔扑X頭及將她「撼頭埋牆」,之後將她強姦,X回家後告知同學及報警。

案件編號:HCCC 35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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