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控露營車公司無牌經營旅館 首宗入罪

【本報訊】民政事務處去年底兩度派職員「放蛇」喬裝顧客,揭發在天水圍提供出租旅行露營車服務的「名樂漁莊」,涉無牌經營旅館。經營「名樂漁莊」的兩間公司事後被票控四項無牌經營旅館罪,經審訊後昨於屯門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罰款共兩萬元,亦成為首宗出租旅行露營車而被定罪的案件。

兩名被告是「名樂漁莊有限公司」及「名樂會有限公司」。裁判官讚賞被告公司提供的旅館有原創性,相信甚得顧客歡心,並向繃緊的港人提供康樂設施;惟裁判官強調法例下,被告公司需申請牌照方可經營。

「處所」形態惹爭議

裁判官昨裁決時,案中爭議的是「名樂漁莊」的旅行車,是否《旅館業條例》中所指的「處所」,辯方認為條例中的「處所」應是建築物,惟裁判官卻認為「處所」不受旅館的形態局限,案中旅行車的設施包括廚房和廁所等,與一般旅館無異,遂裁定被告罪成。辯方求情時指,申請旅館牌照的手續繁複,但在案件後已申請牌照。

斥指引模糊擬上訴

被告的公司代表則在庭外指,其公司是願意申請旅館牌照,但在兩年前向民政處查詢時,有職員回應指,就出租旅行露營車方面並沒有規定,直至本年八月處方才草擬好相關指引,認為政府相關的政策模棱兩可;公司代表又指或會就案件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TMS 6817-68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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