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曾乞票種禍 村屋乏緊急車道

「貪曾」前特首曾蔭權爵士的遺禍陸續浮現。申訴專員主動調查本港鄉村消防緊急車輛通道,發現相關規定早已名存實亡!曾蔭權○六年為爭取鄉議局支持連任,大幅放寬緊急車輛通道的限制,結果近十年來新建村屋,平均九成獲准以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取代設置緊急車輛通道,萬一發生火警,居民性命堪憂。申訴專員更力數負責執法的地政總署及消防處存有規管不力、資料不足及欠定期巡查機制等五宗罪,專員劉燕卿直斥兩個部門規管過於寬鬆、形過於實。

新界村屋本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毋須設消防緊急車輛通道,但因九五年一宗造成人命傷亡的火警,政府九七年實施村屋的緊急車輛通道規定,凡有十間或以上村屋的項目,需按特定要求設置緊急車輛通道。但鄉議局後來投訴有大量建屋申請因未能符合要求而擱置。

政府○六年起實施《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消防安全規定指引》(簡稱消防指引),以行政方式規管村屋的消防安全措施,規定若新建屋地點半徑三十米內,有另外九間或以上屋宇,便須設消防緊急車輛通道,但若因地理限制、土地業權問題而無法設置,則可在屋內設自動灑水系統等消防安全替代措施。

近九成新屋採替代措施

申訴署發現,自指引於○六年七月生效開始,至今年四月,有約二千四百宗新建村屋個案,原被地政總署認定須設置緊急車輛通道,但最終平均九成獲批採用替代措施,一一年後更幾乎全部個案均獲批毋須設通道,主因涉私人土地,業權人不肯借土地作通道,當局對此「無符」。

公署亦發現,即使新建村屋設有緊急車輛通道,但若通道日後被阻塞或佔用,地政總署一般只能向業權人發警告信,難以作出收回村屋土地的終極行動。另外若通道業權人依照土地用途在通道上耕種、種樹亦屬合法,種種原因均令鄉村消防緊急車輛通道名存實亡。

促兩部門檢討立法規管

公署質疑,當局為何忽略舊村屋亦會因附近村屋增加的「累積效應」,令火警風險增加、及斥地政總署及消防處無設立緊急車輛通道的資料庫、又無定期巡查、審批建屋申請人派代表參加消防安全訓練課程時亦過於寬鬆。公署建議兩部門檢討指引的消防安全保障是否足夠,在充分諮詢持份者意見後,考慮以立法形式,更有效規管村屋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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