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於福音製作公司任會計文員的一名男子,一年間多次從公司現金交收及捐獻中「過水濕腳」,偷竊共逾三十二萬元,拿去賭博及花費,但由於他身為基督徒,在犯案後良心不安,最終帶同自己的盜竊紀錄向僱主自首。
被告昨於區院承認三項盜竊罪,因他在○八年有同類案底,法官將被告還押至八月廿五日,等候其背景報告後才判刑。被告黃和業(五十四歲),承認於一三至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三日期間,偷竊祭壇錄音有限公司、音樂2000有限公司及團契遊樂園福音事工有限公司共三十二萬四千多元。案情指被告在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拿着紀錄自己所盜竊金錢列表向林姓僱主自首,林遂帶他到警署投案。警誡下被告表示將錢拿去賭博及作家庭開支,但信仰令他深感懊悔,且晚上輾轉難眠,遂向僱主坦白招認。
辯方指被告已經向僱主歸還十一萬多元,惟因他現時只靠任倉務散工及綜援維生,還款能力有限,故不能即時還清款項。
案件編號:DCCC 50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