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解釋憲法法理問題

美國同性婚姻案引出兩個深層次的法理問題。第一,法院解釋憲法時,應以「活」的憲法(解釋須適應時代變遷,認為條文雖是固定,但可通過法庭判決使之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還是堅守「原旨主義」(嚴格遵守立法時的內容)為原則的問題。兩個問題的更深入處理,涉及更複雜的「立法原意」問題。前者主張要找出「原意」對社會的理想,然後隨着社會形態變遷而通過司法判決實現這種理想。後者則認為司法解釋應緊扣立法時的實體內容,尊重立法機構的成果,防止司法過度解釋而成為真正的規則制訂者。

這個分歧帶出第二個問題:法庭在政治體制中應扮演的角色和作用,從而決定法官審理案件時應以「司法積極主義」還是「司法克制主義」作為基本態度的問題。前者主張法官應積極解釋憲法,從而使憲法內容能和社會發展適應,甚至發揮推動社會變革的效果。司法機關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應扮演積極的角色。後者則主張法庭只應限於司法的工作範圍,克制自己的影響力不要過於膨脹。對於社會變革和相關立法配套,要尊重立法和行政兩權。

本案中,法官對第一個問題思考的是只處理憲法對婚姻自由如何定義,還是應更深層次地探討甚麼是婚姻。這兩個問題是不同的,也決定法庭如何解釋憲法。至於第二個問題則是當我們面對社會大眾對婚姻的討論時,法庭是否應給出答案,通過案件引導社會我的看法,還是應將之留給立法機關通過民主討論決定。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