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將公司清盤 有助討欠薪

【本報訊】《香港晨報》員工被拖欠薪金及代通知金,多次向勞工處求助無果。法律界人士指出,被拖欠薪金的員工屬公司債權人,若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援助,再向高等法院申請將公司清盤,之後受影響員工才可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討回薪金及代通知金。

瞞缺資金再挖角涉刑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員工可以債權人身份申請將《晨報》清盤,清盤受託人核實該公司餘下多少資產,之後再按次序賠償予各債權人,政府及銀行等方面優先獲償,由於員工排得較後,所以有人會認為如由員工申請將公司清盤,等同為他人挖井,輪到向員工賠償時資產已所餘無幾。不過若《晨報》已全無資產,則會由勞工處的破欠基金向員工支付欠債。

陸偉雄表示,未必宗宗欠薪個案均涉及刑事罪行,若公司因營運不良或資金短缺等原因而欠薪,員工只可循民事索償。但若資方聘用員工期間有欺詐成分,則可被刑事檢控,如欺騙員工為其工作,實際卻投閒置散,無出報目標或方向;另外,若管理層知悉公司資金有短缺迹象,卻故意對員工隱瞞,甚至再向外挖角,屬嚴重疏忽及遺漏,同樣觸犯刑事罪行。

至於公司如本身已資不抵債,很少會自行清盤。律師梁永鏗指出,公司如要自行申請清盤,首先要集合債權人進行會議,在律師見證下投票,通過後才可將公司清盤。因債權人分散,過程有如「老鼠拉龜」,並且要支付數十萬元聘請律師及會計師,去核實公司尚有多少資產及進行清盤程序,「所以好多公司都唔會自己清盤,多數都係等債權人去告!」

惡意挖角 可遭民事起訴

梁永鏗續指,若證實《晨報》本無實務,卻以惡意手段針對某些報業公司進行挖角,便屬訛騙罪,被挖角的公司可向《晨報》提出民事訴訟。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