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名遇難者賠償12萬港元

【本報綜合報道】沉船事故發生後,泰國當局下令涉事船長停牌六個月,船主需向遇難者家屬賠償約十二萬四千港元,每名傷者則獲賠約二萬八千港元。有官員指,有關部門應加強海上安全。然而,有在芭堤雅經營旅行社的華人指,當地渡輪殘舊失修,超載極為普遍,加上船隻救生設備簡陋,旅客可謂「搵命博」。

一名在芭堤雅從事旅遊業的歐洲人指意外發生後,所有渡輪應停駛接受檢查,並說:「該些觀光船隻十分殘舊,沒維修保養之餘,還經常超載,因為船長接載乘客從來不會數人數。」這些雙層木船渡輪多由漁船改建,驗船措施不足。這些民營渡輪過往亦涉多宗翻沉、撞船意外,品質參差。泰國傳媒指渡輪船長及船員均無足夠訓練,且薪酬偏低,船公司亦無意提供合乎國際標準的渡輪服務。熟悉泰國的港人胡慧沖表示,有指營運涉事渡輪的公司已被停牌。他又指,這類渡輪通常為「櫈腳船」,行家之間會互相借用。

春武里府首長戈姆頌昨稱,要求海事部門及芭堤雅採取實質措施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又指再有同類事故,須有人負責。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