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警察總部噴漆 商人或囚

【本報訊】工程公司東主聲稱遭警方「老屈」,爬上灣仔警察總部外噴漆大控訴,他昨在東區法院承認刑事損壞、阻礙公眾地方及襲警罪,獲繼續保釋至四月十三日,等候感化官報告後判刑。惟裁判官明言,本案案情嚴重,不排除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另控方要求被告賠償六千元清潔費。

卅六歲被告劉智仁稱遭警方「老屈」,他承認的案情指,於去年十一月廿日早上七時許,他被人發現利用木梯爬上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東翼正門玻璃外牆,並先後用紅色及藍色噴油噴上多個中文及數目字。

消防員到場封閉正門外的行人路,又張開兩個氣墊戒備,警方兩名談判專家亦接報到場安撫被告,期間被告情緒激動,將他的血灑在地,並將手上噴漆罐擲向兩談判專家,兩人及時閃避,之後被告拿起剪刀指嚇兩人,要他們後退。事件擾攘六小時後,被告才遭制服。

控方指被告用剪刀指嚇兩名警方談判專家亦構成襲警,但辯方強調當時被告與兩專家相距十呎,實難接受如此亦控襲警。控方又指被告有三次案底,其中兩次與暴力有關,並曾因此接受過感化。辯方則強調被告有精神問題,在治療下病情已受控制。裁判官則認為要先看過事發時的錄影帶,了解所謂襲警行為的嚴重程度才判刑,同時要參考被告的感化官及精神醫生報告以了解被告背景。

案件編號:ESCC 471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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