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三條例 可規管特首

【本報訊】豪華晚宴、富豪遊艇與私人飛機管接管送,再加上深圳豪宅特平租,曾蔭權貪婪真面目被一一撕破。根據立法會於○八年就規管特首收受利益而通過的《防止賄賂(修訂)條例》,便詳細列明曾蔭權受其中第四、第五及第十條規管,另外,他亦受到《普通法》中俗稱「以權謀私」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條文所規範,但大前提是必須證明曾蔭權所撈的油水與其執行的職務有關。此外,若富豪被證實向屬公職人員的曾蔭權提供利益,同樣可能觸犯《防賄條例》第八條,隨時一鑊熟。

支付「基本」費用也違法

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若果佢(曾蔭權)係公務員,一早被廉署引用防賄條例第三條告咗!」因根據該法例,「接載」(Passage)已屬利益的一種,故曾蔭權接受富豪提供的遊艇及私人飛機接載,即使聲稱有支付「基本」費用,也屬違法;至於豪宅特平租更不用說,但該法例只針對公務員,立法會○八年通過時,已巧妙地「放生」曾蔭權不受第三條規管。

該名人士續指,雖然曾蔭權受《防止賄賂條例》部分條文,以及《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條文規管,然而,「要證明曾蔭權有接受豪華款待同特平租金唔困難,但要證明佢係喺執行職務嗰陣『鬆章』畀啲富豪先至係最困難!」

當大家將注意力集中在曾蔭權身上,該名人士亦稱,其實根據防賄條例第八條,任何人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而向受僱於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的訂明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換言之,向曾蔭權提供遊艇、私人飛機接載或豪宅超平租金,而又與政府有業務往來的人士,亦有可能觸犯法例。

廉署完成調查會將報告提交律政司,涉嫌違法者可被起訴,若律政司懷疑特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可轉介立法會由議員決定是否根據《基本法》採取行動,即四分一議員聯合動議進行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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