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狙擊,必須要分清楚狙擊的形式。如果只是同台競爭,明知輸也要參選,這種狙擊其實可以接受,但如果是為了針對對手,亦步亦趨尾追騷擾,那就違反了選舉的精神。
眾所周知,選舉的本質就是競爭,基於這個原則,不能以各種政治理由在選舉法規上增加難度,大家道不同,不相為謀,協商成功就分道揚鑣,互諒互讓,但相持不下,真的要選,也惟有同台較量。
至於是否明知輸也堅持參選,則完全不是指摘對手的理由,因為選舉不會因為對手必定輸而禁止。而事實上,選前也無法確切知道誰勝誰負,所以要協商,協商不來也無法勉強,大家都堅持立場,一爭高下,是政治決定,則大家都必須面對和接受政治結果。
但照日前區選所見,甚至選前的競選活動,所謂狙擊已經不是同場競爭,而是行為上的滋擾,這種滋擾,基本上違反了民主選舉的精神。
民主社會搞選舉,而不搞武鬥或批鬥,就是相信可通過講道理擺事實,爭取市民的支持,一旦不講道理擺事實,選舉就無基礎可言。要講道理擺事實就必須守規矩、有秩序,也就是各有各做,但如果不斷用騷擾的手段,令對手根本連說話的機會也沒有,或者用自己的特強擴音器掩壓對手的言論,那就是損人不利己,或者要兩敗俱傷的做法,這樣根本已經破壞了民主選舉的精神和遊戲規則。
因此,狙擊是這種貼身騷擾的話,則令選舉失去所有意義和價值,就是赤裸裸的強權表現,沒有甚麼民主不民主了!
張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