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有關警方設置「核心保安區」拗到火花四濺。大律師公會指警方設置「核心保安區」並無任何法律基礎;而律師會會長何君堯則強調,警方設保安區有法理依據,因根據《公安條例》第6條,警務處長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管制集會遊行,甚至限制公眾地方說話或奏樂的聲量。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當然要挺警隊一哥做得好;至於本報同文亦各有表述。嗱!呢啲就叫言論自由。不過,有一點大家要搞清楚,言論自由並非如壹淫媒爛蘋果嘅老作,罔顧職業操守,為賣多兩份不惜造謠誹謗,乜鬼卑鄙污糟手段都做得出,令人齒冷。
搞清楚言論自由及老作嘅分別,講番「核心保安區」呢個火頭,如果根據保安理由,李少光及一哥對北大人嘅保安,真正做到「水潑不入」、「針插不進」,的確好嘢。老朽咁講,係睇到凌雲的《鄧小平訪美安全警衛工作紀實》,其時為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和鄧小平副總理訪美,對台灣國民黨無疑是一次重大打擊,尤其中美《聯合公報》公布後,數日內便有許多對鄧不利的警報。
無論是真是假,以當時美國人口二億,民間就有一億零五千支槍,美國總統及政要被暗殺的又特別多,如何保安確是大問題。美方亦證實,台灣方面的人會搞遊行示威,限於美國法律總統也不能制止,但可以控制在一定範圍,不過,鄧小平及隨從可能會聽到及望到。可見「核心保安區」是有的,而香港能做到令北大人聽唔到望不見,功力勝一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