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筲箕灣一間有七十八年歷史的兩層高戰前石屋,日久失修,新業主認為其牆身及鋼製屋頂結構不穩,遂聘請工程公司進行修葺,期間在頂層搭建臨時鋼架以支撐屋頂。豈料工程完成後,屋宇署卻指業主未經許可進行重建,並發出拆卸令。業主已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署方誤把修葺當作重建,要求法庭撤銷有關命令。
入稟狀指,申請人迪鴻有限公司於○九年八月購入筲箕灣巴色道六號一間兩層高石屋,該石屋於一九三三年建成,屋頂用鋼板搭成。申請人在收樓後準備裝修,卻發現上層石牆及鋼屋頂已嚴重銹蝕,必須修葺,遂聘請工程公司處理。
工程人員指,修葺工程要更換屋頂鋼板,建議在上層搭建鋼架,以暫時支撐屋頂以免石牆過度受力。工人施工時更發現石牆日久失修,石材鬆脫有倒塌危險,為免危及工人及附近筲箕灣官立小學和崇真學校安全,申請人緊急決定將其中三面牆拆除,再用灰泥及拆出來的石材重新建牆。整個維修工程在○九年底完工,原先搭建的鋼架仍然保留,佔用了上層樓面。
屋宇署卻在去年二月以建築事務監督身份發出拆卸令,指申請人未有入則申請重建,命令申請人拆去「重建」的頂層。申請人其後向審裁處上訴,但也被駁回。申請人遂申請司法覆核。
申請人指有關工程只是遵照石屋原來設計修葺,並無增加屋的負荷或樓面面積。此外,工程是針對石屋的危險狀況移除石牆,三四日後已用原來石頭砌回原狀,僅用灰泥加固,故工程只是「修葺」而不是「重建」。申請人又認為有關拆卸令用詞不清,根本不知道要拆去的是整個頂層或只是動過工的部分。總括而言,當局的決定是不合理的,法庭應該撤銷有關拆卸令。
案件編號:HCAL 6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