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氣味空間

近日一宗燒香滋擾鄰居案,燒香者製造的煙味涉嫌導致鄰居感到不適甚至令孕婦早產,法庭裁定燒香者對鄰居造成滋擾,損害鄰居健康,故裁定燒香者敗訴及需要向受害人賠償。就這宗案件,有香港市民擔心,市民的生活空間日後會否逐步收窄。

事緣有人進行燒香祭祀活動,引起鄰居、亦即原告人的不滿,加上懷疑有人在燒香後把香灰掃向鄰居家門口,法庭認為被告的確對原告人造成滋擾,而這種滋擾某程度上亦包括香的煙味,因為法官曾經到過現場進行試驗,並贊同煙味的確使人感到呼吸困難及頭痛,會對原告人造成心理壓力。

若是其他氣味的話又怎樣?例如煮飯時產生的香味或者油煙味,會否有問題?又如有些老住戶喜歡在家中曬鹹魚,鹹魚的強烈氣味又會否導致另一宗滋擾案?

《普通法》下,侵害他人身體的定義主要為肢體方面的普通襲擊行為,而普通襲擊又可再分為襲擊及毆打,攻擊會惹起實際身體的害處。其後,從肢體上的襲擊行為發展到以言語進行人身攻擊,例如誹謗和恐嚇,傳送不雅、淫褻、威脅或令人厭惡的訊息,有時候甚至默不作聲,都可能被送官究治,因為此乃「言語暴力」。

現在,從「言語暴力」又開展到「嗅覺暴力」,他日會否有涉及顏色或光線的「視覺暴力」,以至於對人體五感的多方位「暴力襲擊」而被送官究治?實在難以估計。有人說,市民的氣味空間被收窄,是否因為健康至高,人權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