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樣看待因病犯法的人?試舉幾個例子:重性精神病患者因幻覺殺人,不判坐牢,亦必長期被關在精神病院,以保障公眾安全;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後,若痊愈,他並非不可能出院,但這屬次要考慮。
孌童癖患者侵犯兒童,肯定重判監禁,以保障兒童安全,其次是透過重罰阻嚇再犯,最後才是心理輔導、行為治療等;病態賭徒打劫還債,坐牢在所難免,首要考慮亦是保障公眾身家、性命。
犯法者欲社會寬恕,必先保證不會再犯,否則公眾必質疑:「我寬恕你,誰寬恕我?」確立不會再犯保證,措施包括在未能肯定犯法者不會再犯之前,把他關起來,並透過褫奪個人自由一段時間,鞏固他改過自新的決心。若未能確立此保證,卻讓犯法者以治療為名在社群自由活動,放任他們在治療生效前繼續犯案害人,絕非社會常規。
權貴子女三度襲警判罪,最近一次更涉酒後駕駛導致交通意外,情節嚴重。但判刑重點卻是治療其躁鬱和酗酒,更容許部分治療在本港沒有司法權的美國進行,根本不依社會常規辦事,難怪引起一片嘩然。
若說權貴子女曾經接受良好教育、獲得家人支持,便不會再犯,但何解有人一而再、再而三犯案?若說掌摑警員與持械動武有別,但酒後駕駛的汽車不也是威力強大的武器嗎?不在香港司法監察下治療,何以保證治療有效?
況且,在獄中治療,何以見得成效比不上美國治療?香港的司法制度,實在有太多令人莫名其妙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