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高等法院附近收到一份宣傳單張,提出香港司法公正上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筆者向來認為法律課題是公共政策的核心內容之一,遂細讀內容,發覺問題值得關注。
據有關的當事人聲稱,有公司在下級法院贏了官司,但對方不服並拒絕還款,小公司卻無財力聘請律師在高院申請對方破產。且如對方上訴至高等法院,公司若要追究亦必須聘請律師,若不能聘律師就會被視作自動棄權論。
更甚者,香港嚴禁所謂包攬訴訟,與訟人無法與律師達成不勝訴不付訟費的協議,結果是連這個取回公道的門也關上了。在二○○七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建議成立有條件法援基金(Conditional Legal Aid Fund),訟費先由基金支付,勝訴後與訟人再由賠款抽取15至20%還給基金。當時法律界也表示支持,來自民間的中產之聲亦表示歡迎,後來不知甚麼原因不了了之。
其實,禁止包攬訴訟的理據是站不住腳的。據稱禁止包攬訴訟是為了減少無意義的訴訟(Frivolous Litigation),但是法院有權不受理認為理據不足或無意義的興訟。在美國,包攬訴訟是合法的,而聯邦法院對Frivolous Litigation亦有罰則。英國自一九六七年起,一般的包攬訴訟已不再屬違法。為甚麼同樣行普通法的香港仍然嚴禁包攬訴訟?
須知訴訟成本不輕,要彰顯公義伸冤訴屈,不是每個人都負擔得來,而很多小公司的老闆又不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如果要求與訟人必須有律師代表出庭,真的會給違約的生意對手有可乘之機,只要上訴至高院,有錢一方博對方請不起律師就可以免責。
香港要維持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地位,嚴守法治十分重要,當中有賴制訂公平公義的法律和維持司法公正。筆者呼籲當局體察民情,基於中小企實為本港經濟的骨幹,也是經濟動力之一,如果法治不彰,有可能打擊創業,窒礙香港的發展。特區政府務須檢討過時的法例,並在行政和司法方面盡量給有委屈的市民藉法律取回公道。
何濼生
香港大學經濟系學士、多倫多大學經濟學博士,專攻政策研究。研究範圍包括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房屋、宏觀經濟、國際金融等。曾任職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經濟部及安大略省經濟局,回港後在香港中文大學及嶺南大學先後任教,現為嶺大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