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調查發現,兆豐資本有「五宗罪」,包括針對洪良供應商、顧客及特許經營商的盡職審查工作資料均來自洪良,以及向港交所(00388)申報不實聲明等。
證監會表示,兆豐資本允許洪良提出兆豐不應直接聯絡洪良供應商、顧客及特許經營商的要求,因此所有訪談均由洪良安排,並於洪良代表在場情況下進行,反映兆豐資本的盡職審查並未經過獨立審查,以及不當地依賴發行人。
同時,兆豐資本與供應商及顧客填寫的問卷中,遺漏與洪良交易數據等重要資料;兆豐資本沒有跟進遺漏的資料;多個與供應商及顧客的訪談,只透過電話於洪良遞交上市申請當日倉卒進行;兆豐資本也未能就洪良提供的特許經營商資料,例如姓名、地址及每個特許經營商的營業額,作適當的核實,同時未有取得洪良與特許經營商之間的交易紀錄。
兆豐資本沒有記錄其針對洪良供應商、顧客和特許經營商所進行的背景或其他盡職審查的搜尋工作。此外,大部分盡職審查工作是在未有充分的監督下,由兆豐資本內初級及經驗不足的員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