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案控辯須交詳盡狀書

中青基業(01182)早前入稟,向前主席成之德及成妻榮智豐追討中青撥給二人的930萬元民事案及刑事案訟費,中青昨要求將案排期審訊,但成之德夫婦認為,中青的申索牽涉公司細則,需提交更多指控詳情,反對現將案排期審訊。高院法官最後決定雙方須就案件提交更詳盡狀書。

成之德夫婦否認拖延

成之德夫婦否認有意拖延審訊,二人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指中青的申索牽涉公司細則,細則訂明公司董事及其他員工可就公司牽涉的訴訟獲得訟費補償,但訴訟必須與公司事務有關,及當中沒有疏忽、欺詐及不誠實成分。

成之德涉案時是中青董事,至於榮智豐是否屬細則內指的「其他員工」,實需斟酌,而細則亦無明確定義出應用細節,中青與成之德又牽涉多宗官司,如雙方提交詳盡狀書,便更能釐清事件的整體情況。法官接納成之德一方的要求,令雙方提交更詳盡狀書。

中青撥給成氏夫婦的訟費,用於的民事案為,大馬拿督傅寶聯控制的瑞洲有限公司要求降低撤銷任期未滿董事門檻,圖撤換當時是主席的成之德,成之德現時仍是中青已停職董事;訟費所用於的刑事案則是,成之德就中青○七年十月購入灣仔銀基中心17樓的交易,被控串謀詐騙,該刑事案明年二月六日開審,預計聆訊三十天。

原訴人:中青基業集團

答辯人:成之德、榮智豐、吳貝龍、

王山川、何志中

案件編號:HCMP6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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