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恒豐銀行前董事長蔡國華受賄案,昨日於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蔡男因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等罪,被判死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曾有報道指,蔡分別在北京、上海以至香港太平山頂坐擁天價豪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至2017年,被告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犯下多罪,包括違規在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8.9億多元(人民幣‧下同,約10.5億港元);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恒豐銀行公共財物,折合約1,000萬多元(約1,180萬港元);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銀行48億元(約57億港元)資金以信託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並謀取個人利益。
他另被指控為8個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折合11.8億多元(約14億港元)。2017年,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約41.5億港元)。
早前報道,2014至2016年間,蔡國華幫助一間文化產業投資公司獲取銀行貸款。2016年,蔡國華向該公司董事局主席索要位於香港太平山頂的一套別墅,折合近4.7億元(約5.8億港元)。惟案發時,該別墅還沒有完成裝修。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蔡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案中主犯。而他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依法可從輕處罰。另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本應嚴懲,惟鑑於受賄款項中10.7億多元(約12.7億港元)為犯罪未遂,依法可從寬處罰。
蔡國華所犯多罪當中,以受賄罪刑責最重,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期滿後依法減為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