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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Uber是的士公司

【本報綜合報道】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院裁定,美國電召汽車公司優步(Uber)是一間的士公司,並非科技公司,類似Uber的服務需視作交通工具,並受相關法例管制,意味Uber可能要改變在歐洲的營運模式。Uber發聲明回應稱,願意跟歐洲各城市保持對話,尋求經營出路。

Uber一直強調公司以應用程式提供資訊服務,並非交通工具。歐洲法院判決指出,Uber提供的服務屬於交通範疇,各成員國可監管這類服務。Uber回應指,在大部分歐洲國家均按照當地的運輸法例營運,故裁決影響不大。

案件源於二○一四年,西班牙巴塞隆拿一個的士公會,不滿Uber司機無牌接載乘客,對的士業界不公平,入稟當地法院要求向Uber罰款,最終轉介到歐盟最高的歐洲法院處理。原告人聞判後形容是「社會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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