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解讀:原住民話 台列法定語言

台灣的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法定語言。有關法案通過後,明文規定當局應每年寬列預算,推動各項族語發展措施,並培訓族語老師。而學校也要提供族語課程,另原民鄉鎮亦須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與推廣人員。

三讀條文規定,直轄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的非原住民地區的鄉鎮公所,應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另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族,研訂原住民族語言新詞,並編撰原住民族語言辭典、建置語言資料庫。

培訓族語老師

新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族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認證,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錄取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能力者。另政府捐助的媒體應製作族語節目、語言學習課程,使用族語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五成。

兩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