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貨物提供 不構成買賣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若要構成買賣行為,最重要是有貨物提供,而行人專用區是容許藝術表演,「佢哋唱歌,有人肯畀錢,只可視作打賞,好難用非法擺賣嚟告佢哋。」但他又指,政府應監察現時行人專用區的情況是否已變質、有違起初成立的原因,並適時推出發牌制度,去規管街頭表演人士、團體及有關表演活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如「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三個月或罰款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