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訊盈科透過旗下兩間公司引用《電訊條例》民事控告領展,要求高院裁定電盈一方有權進入領展旗下彩雲(一)邨商場內,設置和維持電訊線路的裝置。
案件早前在高院審理,法官聽取雙方陳詞,昨頒下判詞,裁定領展擁有該商場的獨有佔用權,駁回電盈一方的申請。
兩名原告依次是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和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被告是領展物業有限公司。判詞指,領展准許原告進入該商場設置和維持電訊線路,但要原告先向領展申請和每年支付一千八百元費用。
法官裁決時指,無論領展是否租出該商場的舖位,領展在所有時刻都擁有該商場的獨有控制權、使用權和佔用權,並且有絕對的權力隨時改動該商場內的公用範圍,而該商場的租戶並非擁有佔用權,只是擁有租約下的使用權,領展與租戶簽署租約,不代表已交出該商場的獨有佔用權,原告的理據因此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P 345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