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接受深圳東海花園巨額裝修利益的案件,前後兩次審訊的證供都顯示,身兼雄濤股東的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在案中擔當重要角色,包括曾蔭權太太曾鮑笑薇存入東亞銀行的三十五萬元,被指其實正是來自李國寶;涉嫌與曾蔭權夫婦一同外遊,並出錢贊助對方保鏢入住豪華酒店的「神秘朋友」,也似乎就是李國寶;惟李國寶不但未有一併遭到檢控,甚至從未被傳召上法庭作供或以疑犯身份被盤問。有立法會議員及前調查員質疑廉政公署有否盡全力搜證,要求對方公開交代解釋。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昨日發表聲明,指早於曾蔭權接受利益案的原審裁決後,他已強烈批評廉署涉嫌放生李國寶,因時任廉署執行處處長(政府部門)的余振昌曾於庭上供稱,鑑於他「估計李先生不合作」,而放棄嘗試向李國寶取證,該解釋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到其後有報道指,廉署在案件宣布須重審後曾聯絡李國寶錄口供,但對方沒有提供任何資料,林卓廷要求廉署公開回應以下問題:一‧廉署有否在重審聆訊開始前,嘗試接觸原審以外的證人或疑犯,尤其是李國寶與前雄濤大股東黃楚標?二‧如有接觸李國寶等人,廉署當時視對方是證人還是疑犯?對方是否合作?例如曾否提供證人供詞或警誡供詞?三‧如廉署曾接觸李國寶等人而對方又拒絕合作,廉署有否在原審後正式拘捕有關人士或搜查涉案處所?或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4(1)(d)賦予廉署的法定權力,指令相關人士提供所需資料、回答廉署問題及提供相關文件?
林卓廷重申,曾蔭權案涉及受賄,就必然有懷疑的行賄人士;根據控方案情,曾蔭權太太存入東亞的三十五萬元懷疑是由李國寶提供,故廉署有責任盡力向李國寶等相關人士搜證,以免令人質疑廉署選擇性執法。
此外,林卓廷認為,雖然曾蔭權接受利益的控罪,經過兩次審訊仍未能定罪,但對方早前已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勢難以洗脫其貪腐形象。他又說,除了曾蔭權,另一前特首梁振英亦涉及收受澳洲公司UGL五千萬元的案件,反映現行《防止賄賂條例》必須盡快修訂,應將所有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可規管特首。他批評梁振英已將修例工作拖延了五年,要求現任特首林鄭月娥盡快交出修例時間表,維護公眾對制度廉潔的信心。